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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中国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呼图壁芳草湖加油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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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民初239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中国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呼图壁芳草湖加油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中国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呼图壁芳草湖加油站
  • 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39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负责人:邱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男,1994年1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中国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呼图壁芳草湖加油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六师芳草湖农场东旺巷11号。        负责人:王军,该加油站站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呼图壁芳草湖加油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以与被告中国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呼图壁芳草湖加油站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呼图壁分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夏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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