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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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2执1257号案件名称
张玉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玉春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2执1257号被执行人:张玉春,男,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张玉春罚金一案,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2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张玉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张玉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内有零星存款;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至被执行人住地展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通过对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周边群众及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辛明友审判员 王立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玉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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