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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区东华装饰部与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晋0302执恢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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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执恢156号
  • 案件名称

    阳泉市城区东华装饰部与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阳泉市城区东华装饰部;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302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城区东华装饰部。法定代表人毕晓燕,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霍伟,经理。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城区东华装饰部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0)晋0302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城区东华装饰部工程款452675元,被执行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自2020年8月起,每月月底支付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城区东华装饰部100000元,止付清为止。如逾期,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城区东华装饰部可对全部未付工程款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城区东华装饰部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向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城区东华装饰部全数发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荆海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康 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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