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吴江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裁定书(2021)苏0509破申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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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9破申144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吴江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苏州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吴江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破申144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负责人:曹亮,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洁,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唯,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江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B1-11幢656号。法定代表人:霍传有,该公司执行董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申请对吴江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建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登记,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中原建筑公司邮寄送达破产申请书及通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异议期限,后被退回。本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异议期满,中原建筑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称: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与中原建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园商初字第02775号民事判决和(2016)苏0591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中原建筑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均未能执行到位。现中原建筑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特请求对中原建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中原建筑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苏州市××区。2015年1月4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园商初字第02775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原建筑公司对丁美全、程伟应归还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的借款本金1928591.54元及相关利息、赔偿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的律师费损失5325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中原建筑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于2015年3月16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15)园执字第00797号。2016年1月14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园执字第0079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0月20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91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原建筑公司对霍传有、刘泽霞应归还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关利息、赔偿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的律师费损失569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中原建筑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于2017年2月15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17)苏0591执586号。2017年6月28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91执5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上述执行案件中,发现中原建筑公司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该车辆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未发现中原建筑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关于破产清算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主要应从申请人主体资格、债务人主体资格和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三方面进行审查。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可证明其对中原建筑公司享有具备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中原建筑公司未予清偿,应认定为中原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中原建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其次,中原建筑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中原建筑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多起执行案件经强制执行而无法清偿,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另中原建筑公司未在异议期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应依法裁定受理对其的破产清算申请。综上,中原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对吴江市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有顺审 判 员 郝 振审 判 员 吴龙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艳书 记 员 韩紫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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