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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慕志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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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965号
  • 案件名称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慕志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慕志刚;刘璐;王兴;黄晓丽;王峰;竺志乐;张勇勇;慕志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96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工业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UFX535。法定代表人:王群秋,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慕志刚,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2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刘璐,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7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王兴,男,蒙古族,生于1979年1月28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黄晓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14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30日,住河南住镇平县。被执行人:竺志乐,女,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4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张勇勇,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26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慕志丽,女,汉族,生于1986年2月3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慕志刚、刘璐、王兴、黄晓丽、王峰、竺志乐、张勇勇、慕志丽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豫1324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慕志刚、刘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9‰自2017年5月19日计算至2018年5月19日;逾期利息在月利率9.9‰的基础上上浮50%自2018年5月20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兴、黄晓丽、王峰、竺志乐、张勇勇、慕志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兴、黄晓丽、王峰、竺志乐、张勇勇、慕志丽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慕志刚、刘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6元,由被告慕志刚、刘璐承担,被告王兴、黄晓丽、王峰、竺志乐、张勇勇、慕志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本院申报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刘江辉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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