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辉、高战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327民初2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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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775号案件名称
王亚辉、高战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亚辉;高战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327民初2775号原告:王亚辉,女,汉族,1987年11月20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高战国,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王亚辉与被告高战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耿艳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战国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诉后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1月1日,原告王亚辉出借给被告高战国20000元。同日,被告高战国向原告王亚辉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王亚辉现金20000元。(11月1号借12月1号以前还清)高战国2014年11月1号身份证号4103271979××××××××电话:159××××7883”。被告高战国至今未向原告王亚辉偿还任何款项。本院认为,被告高战国欠原告王亚辉借款本金20,000元未还的事实由被告高战国向原告王亚辉出具的《欠条》、原告王亚辉的陈述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故被告高战国应向原告王亚辉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高战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亚辉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高战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耿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鸣飞附本文书所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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