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祥与重庆中宝腾瑞实业有限公司,赵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4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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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4490号案件名称
何永祥与重庆中宝腾瑞实业有限公司,赵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何永祥;重庆中宝腾瑞实业有限公司;赵林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4490号 原告:何永祥,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兰,泸州市龙马潭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林,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被告:重庆中宝腾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干道16号地块鹏程花园G幢负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M5597T。法定代表人:何敏。原告何永祥与被告赵林、重庆中宝腾瑞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何永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永祥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巧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雁-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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