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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美妆、邓金春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10民辖终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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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民辖终67号
  • 案件名称

    李美妆、邓金春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美妆;邓金春;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民辖终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妆,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金春,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城建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3号。法定代表人:邸光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美妆、邓金春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远东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民初3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美妆、邓金春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北京远东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系双方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李美妆、邓金春是北京远东公司承包的“湖南省郴州至宁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招标第十六合同段”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现李美妆、邓金春主张的诉讼标的是双方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北京远东公司在接管项目后,处置了李美妆、邓金春所有的碎石和大型设备等,该违约行为导致了李美妆、邓金春严重的财产损失,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如本案案由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北京远东公司的侵权行为地即案涉项目工程所在地,即郴州市北湖区万华岩镇,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仍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案应由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北京远东公司中标后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施工资质单位海南经银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经银房地产开发公司再将工程交由无资质个人邓金春施工,各方各自签订的《施工项目承包协议》、《合作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北京远东公司与李美妆、邓金春之间无合同关系,其处置李美妆、邓金春所有的碎石和大型设备等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案涉项目工程所在地,即郴州市北湖区万华岩镇,故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李美妆、邓金春选择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李美妆、邓金春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予以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民初315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文审 判 员 陈 学审 判 员 眭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古凯乐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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