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芈盛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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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157号案件名称
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芈盛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德龙线缆有限公司;上海羋盛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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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157号原告: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沈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芈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钦伟。被告: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田耘。被告:河北盛德龙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石伟正。被告:河北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高记胜。原告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芈盛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德龙线缆有限公司、河北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以被告河北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承担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主权利之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浩傲广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倪叶平书记员 宋淑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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