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62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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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627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天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天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627号之三被执行人:王天龙,男,汉族,1970年09月0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009095132,住河南省南召县崔庄乡马良村下马良组3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天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天龙在[email protected]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4.9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天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666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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