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黄日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703民初3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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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703民初3024号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黄日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黄日飞;赵书航;严建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703民初3024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东泉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692769645W。负责人:刘攀,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殿宝,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日飞,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赵书航,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钦州市钦北区。被告:严建华,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黄日飞、赵书航、严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266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梁卫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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