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亚涛、彭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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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20号案件名称
曹亚涛、彭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曹亚涛;彭敏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曹亚涛,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9日,住甘肃省成县。委托代理人:牛艳霞,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2日,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彭敏,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2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甘1221民初1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亚涛与被执行人彭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敏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敏名下有甘E×××××和甘K×××××汽车两辆,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彭敏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曹亚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在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泳审 判 员 牛旭明人民陪审员 牟小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牟文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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