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庞兵标等庞益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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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3民初3558号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庞兵标等庞益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庞兵标;庞益来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3民初3558号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324-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696386607。 责任人:王白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耀,系原告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晨烨,系原告职工。 被告:庞兵标,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庞益来,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被告庞兵标、庞益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庞兵标、庞益来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庞兵标、庞益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撤回对被告庞兵标、庞益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负担。 审判员陈启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许盼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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