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兴、潘有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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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554号案件名称
张桂兴、潘有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桂兴;潘有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兴,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潘有全,男,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张桂兴与被执行人潘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21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有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桂兴向阳朔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桂兴与被执行人潘有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26045元,被执行人潘有全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桂兴16045元,剩余案款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潘有全于2022年2月15日前给付完毕。因该还款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据此,本院应终结执行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21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陆海波书 记 员 李 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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