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善龙与刘盟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74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74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善龙与刘盟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善龙;刘盟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7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善龙,男,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刘盟盟,男,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王善龙与刘盟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王善龙于2021年5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盟盟给付人民币50050.00元及利息。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51.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9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刘盟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刘盟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刘盟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珂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凤梅与邓坤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466号 下一篇 永吉县鑫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柏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