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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俊、侯永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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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396号
  • 案件名称

    王炳俊、侯永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炳俊;侯永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王炳俊,男性,1949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侯永超,男性,195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侯东利,男性,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新荣街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炳俊与被执行人侯永超、侯东利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03执396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张红丽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盼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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