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俊、侯永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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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396号案件名称
王炳俊、侯永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炳俊;侯永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王炳俊,男性,1949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侯永超,男性,195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侯东利,男性,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新荣街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炳俊与被执行人侯永超、侯东利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03执396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张红丽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盼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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