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利东昌嘉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6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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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6290号案件名称
苏州利东昌嘉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苏州利东昌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290号原告:苏州利东昌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新建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94YPXU。法定代表人:顾彩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城桥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2号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8091417E。法定代表人:杨新礼。原告苏州利东昌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利东昌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利东昌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昕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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