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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国、杨俊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2执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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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2执1354号
  • 案件名称

    刘树国、杨俊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树国;杨俊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2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国,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俊鹏,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树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豫05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杨俊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树国借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因杨俊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树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杨俊鹏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杨俊鹏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对被执行人杨俊鹏(共有人连合琴)名下位于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的房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暂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俊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树国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高禄山审判员  王廷印审判员  韩凤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娟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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