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玲与叶招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3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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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31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美玲与叶招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美玲;叶招荣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美玲,女,1955年12月19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李美玲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杰,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招荣,男,1981年5月26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现住华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美玲与被执行人叶招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李美玲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82执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姜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娜书 记 员 马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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