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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贵斌、肖春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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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422号
  • 案件名称

    肖贵斌、肖春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肖贵斌;肖春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422号原告肖贵斌,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被告肖春香,女,20多岁,汉族,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贵斌与被告肖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贵斌于2021年9月14日以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春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贵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贵斌撤回对被告肖春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贵斌负担。审 判 员  游新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 媚代理书记员  曾 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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