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贵斌、肖春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4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422号案件名称
肖贵斌、肖春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肖贵斌;肖春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422号原告肖贵斌,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被告肖春香,女,20多岁,汉族,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贵斌与被告肖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贵斌于2021年9月14日以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春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贵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贵斌撤回对被告肖春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贵斌负担。审 判 员 游新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 媚代理书记员 曾 俊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西茂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施建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21执633号之一 下一篇 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奥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