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岭、梁永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27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2757号案件名称
杨春岭、梁永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春岭;梁永红;新乡市兴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2757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岭,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申请执行人梁永红,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执行人新乡市兴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秋国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春岭、梁永红与被执行人新乡市兴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春岭、梁永红于2021年8月31日持该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新乡市兴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十五日内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春岭、梁永红于2021年8月31日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此时尚在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期间,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春岭、梁永红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成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华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本溪华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执26号之十一 下一篇 迟景川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通知书(2021)辽0624民特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