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俊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28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2889号案件名称
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俊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俊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2889号原告: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街69号。法定代表人:周可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龙,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东,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罗俊方,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俊方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优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吴银辉书 记 员 龙禹帆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玉伟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81执恢682号 下一篇 邵振华、张治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3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