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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远周、新疆兴教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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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797号
  • 案件名称

    胡远周、新疆兴教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胡远周;新疆兴教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7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远周,男,194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兴教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辽宁路世纪嘉苑服务中心326室。        负责人:董明,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胡远周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兴教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胡远周于2021年9月10日以与被申请人、董超已达成调解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远周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远周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毛惠娟审判员    热依拉·买买提审判员    孙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寒>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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