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军华、张清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3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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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385号之一案件名称
戴军华、张清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戴军华;张清莲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军华,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张清莲,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清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6日和2021年8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清莲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其他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7日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1年8月22日委托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清莲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27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清莲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于2021年8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张清莲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从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清莲发出传票,传唤上述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10点到庭约谈,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张清莲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张清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装修款115000元,利息2385元(暂算至2021年7月31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03元(暂算至2021年7月31日止),受理费28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711元。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249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249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徐军强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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