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鸿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3财保6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财保618号
  • 案件名称

    鸿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鸿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3财保618号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07国道以南渤海新区建材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092285823C。法定代表人:孙爱月,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66990754。法定代表人:岳福廷,经理。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惠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