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士豪、田振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2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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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2698号案件名称
吕士豪、田振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方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吕士豪;田振亚;闫恩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2698号申请执行人:吕士豪,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田振亚,女,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闫恩民,男,1991年7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关于吕士豪申请执行田振亚、闫恩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士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和解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2执26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东文代理审判员 张 晓代理审判员 陈新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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