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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士豪、田振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2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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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2698号
  • 案件名称

    吕士豪、田振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方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吕士豪;田振亚;闫恩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2698号申请执行人:吕士豪,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田振亚,女,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闫恩民,男,1991年7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关于吕士豪申请执行田振亚、闫恩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士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和解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2执26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东文代理审判员  张 晓代理审判员  陈新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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