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秀根、许三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3民初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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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3民初167号案件名称
查秀根、许三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查秀根;许三林;合肥鑫福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3民初167号原告:查秀根,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景春,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曙光,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被告:许三林,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被告:合肥鑫福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436号骏豪华庭商业综合体1幢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38016Q。法定代表人:孟立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涛,男,1975年7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京路2677号(西院)D座8-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法定代表人:俞能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娇,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查秀根与被告许三林、合肥鑫福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查秀根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查秀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秀根撤诉。案件受理费2367元,依法予以免收。审 判 员 胡 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孝伟书 记 员 胡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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