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晶宇、徐绍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2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295号案件名称
巴晶宇、徐绍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巴晶宇;徐绍玉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295号原告:巴晶宇,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革,鸡西市鸡冠区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绍玉,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巴晶宇与被告徐绍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巴晶宇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晶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晶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巴晶宇负担。审判员 杨桂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任某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124号 下一篇 赵桂青、田晓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3财保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