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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晶宇、徐绍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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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295号
  • 案件名称

    巴晶宇、徐绍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巴晶宇;徐绍玉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295号原告:巴晶宇,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革,鸡西市鸡冠区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绍玉,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巴晶宇与被告徐绍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巴晶宇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晶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晶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巴晶宇负担。审判员  杨桂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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