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罗伟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9民初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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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9民初2332号案件名称
刘欢、罗伟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余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欢;罗伟齐;阙丹丹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9民初2332号原告:刘欢,男,汉族,1990年9月4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罗伟齐,男,汉族,1992年3月3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阙丹丹,女,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刘欢与被告罗伟齐、阙丹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刘欢自愿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欢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阙丹丹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欢撤回对被告阙丹丹的起诉。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 琴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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