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富超、赵桂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恢3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恢309号案件名称
蒙富超、赵桂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蒙富超;赵桂平;赵显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蒙富超,男,生于1963年9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赵桂平,女,生于1962年8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赵显会,女,生于1963年2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蒙富超、赵桂平与被执行人赵显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324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以上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赵显会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赵显会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蒙富超、赵桂平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实际执行到位5016.0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2021年8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发现被执行人赵显会有银行存款5016.09元,该款已扣划至本院帐户,现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三、通过实地调查与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四、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赵显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赵显会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显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浩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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