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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佩玲、罗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6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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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6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佩玲、罗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吴佩玲;罗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佩玲,女,1962年8月1日,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波,广东格方(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艳,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申请执行人吴佩玲与被执行人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湘0103民初581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于2021年8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23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起先后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罗艳的公积金431.74元,查封期限至2023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请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法院书面申请续冻)。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暂时无法处置;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罗艳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房屋,查封期限至2024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请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法院书面申请续冻)。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暂时无法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罗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罗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87605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益审判员 陈铁军审判员周卫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   幼   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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