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石富、曾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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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1649号案件名称
陈石富、曾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石富;曾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陈石富,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白县。被执行人:曾灵,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白县。申请执行人陈石富与被执行人曾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石富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灵欠申请执行人陈石富欠款本金20000元、利息2000元及诉讼费150元,被执行人曾灵定于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偿清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执16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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