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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石富、曾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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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1649号
  • 案件名称

    陈石富、曾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石富;曾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陈石富,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白县。被执行人:曾灵,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白县。申请执行人陈石富与被执行人曾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石富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灵欠申请执行人陈石富欠款本金20000元、利息2000元及诉讼费150元,被执行人曾灵定于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偿清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执16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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