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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花、周海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8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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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82号之四
  • 案件名称

    于国花、周海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于国花;周海鹏;王振海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8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于国花,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周海鹏,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王振海,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执行于国花、周海鹏与王振海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振海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王振海在广发银行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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