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信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执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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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执310号案件名称
信阳市浉河区信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信阳市浉河区信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志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信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09464544XB。法定代表人胡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678143096。法定代表人汪志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志勇,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信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9年5月8日本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包括双方在内的六方共同签订六方协议,鉴于六方协议暂未签订完成,等待六方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六方协议执行。二、在六方协议签订完成之前,双方进行和解执行,申请人暂不申请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三、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期限为四个月。四、双方共同遵守和解协议。五、该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中院备存一份。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训利审判员 郑鹏飞审判员 管余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秀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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