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黄庵村村民委员会、于天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8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848号
  •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黄庵村村民委员会、于天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黄庵村村民委员会;于天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黄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治军,村委主任。被执行人:于天脉,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黄庵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于天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20)鲁1003民初59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应按执行结案处理。本案中,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法应裁定(2020)鲁1003民初59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59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英哲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