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邓婷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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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142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邓婷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邓婷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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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114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66、68号中建衡阳商业综合体17004室。负责人:吴海波,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巧洪,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凯,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婷,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与被告邓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撤回对邓婷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负担。审 判 员 罗建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 婉书 记 员 贺白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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