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坤、陈沛铭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28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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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283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安坤、陈沛铭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安坤;陈沛铭;陈康贵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28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安坤,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陈沛铭,男,汉族,1987年1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康贵,男,汉族,1958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本院(2019)粤1973民初15825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5821号民事判决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1月22日。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陈沛铭、陈康贵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4486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2719.67元。被执行人陈康贵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7500元,并负担受理费132.03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一)关于被执行人陈沛铭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沛铭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2658元。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沛铭名下位于东莞市的不动产(证号为粤2019东莞不动产权第019XXX1号),查封期限为转为正式查封后三年,该不动产的首封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查封案号为(2019)粤0306执保4280号,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向该法院申报债权。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沛铭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车辆,查封期限为转为正式查封后两年,因该车辆的查封为轮候查封,故本案暂无法处理。(二)关于被执行人陈康贵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康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2、44×××57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冻结期限均至2022年3月7日,当日冻结金额分别为2925.6元、278.04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康贵在中国工商银行20×××65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至2022年8月6日,当日冻结金额31.36元。本院另案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康贵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产权证号为50××65),查封期限为转为正式查封后两年,该房产正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置,故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已向该院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向该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跟进处理。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康贵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车辆,查封期限为转为正式查封后两年,因上述车辆的查封为轮候查封,故本案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康贵的存款4540.74元,本院另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康贵的银行存款20554.02元,合计扣划得款25094.76元,经分配,本案分得款项5436.96元。关于上述扣划款及分配得款,合计执行到款项8094.9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余款8044.9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续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裁定结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能耀审判员 魏永强审判员 莫芷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嘉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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