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雅梅与郑忠敏、郑忠宝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2056号
  • 案件名称

    江雅梅与郑忠敏、郑忠宝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江雅梅;郑忠敏;郑忠宝;王成业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56号原告:江雅梅,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郑忠敏,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郑忠宝,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德义,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成业,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江雅梅、郑忠敏、郑忠宝与被告王成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江雅梅、郑忠敏、郑忠宝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江雅梅、郑忠敏、郑忠宝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雅梅、郑忠敏、郑忠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江雅梅、郑忠敏、郑忠宝负担。        审判员    黄春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续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