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雅梅与郑忠敏、郑忠宝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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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2056号案件名称
江雅梅与郑忠敏、郑忠宝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江雅梅;郑忠敏;郑忠宝;王成业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56号原告:江雅梅,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郑忠敏,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郑忠宝,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德义,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成业,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江雅梅、郑忠敏、郑忠宝与被告王成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江雅梅、郑忠敏、郑忠宝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江雅梅、郑忠敏、郑忠宝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雅梅、郑忠敏、郑忠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由江雅梅、郑忠敏、郑忠宝负担。 审判员 黄春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续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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