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红、肖广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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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251号案件名称
孙春红、肖广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春红;肖广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251号原告:孙春红,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肖广新,男,199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红与被告肖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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