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桂涛、刘志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02民初6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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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02民初6859号案件名称
唐桂涛、刘志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唐桂涛;刘志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02民初6859号原告:唐桂涛,男,汉族,1957年9月9日出生,住镇平县。被告:刘志辉,男,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桂涛诉被告刘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桂涛在立案时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告知原告缴纳下余案件诉讼费用时,原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良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东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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