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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魁、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2民初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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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2民初1413号
  • 案件名称

    李玉魁、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玉魁;赵亚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2民初1413号原告:李玉魁,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告:赵亚军,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李玉魁与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李玉魁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魁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李玉魁负担。审 判 员 张颖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冯晓雪书 记 员 常佳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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