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魁、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2民初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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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2民初1413号案件名称
李玉魁、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玉魁;赵亚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2民初1413号原告:李玉魁,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被告:赵亚军,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李玉魁与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李玉魁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魁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李玉魁负担。审 判 员 张颖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冯晓雪书 记 员 常佳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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