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征力通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智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44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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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44858号案件名称
北京华征力通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智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北京华征力通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李智宏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44858号原告:北京华征力通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四区22号楼10层1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568073870法定代表人:胡妍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伟,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智宏,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北京华征力通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智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华征力通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征力通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华征力通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甄艺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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