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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芳丽、邓培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81民初31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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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81民初31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肖芳丽、邓培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廉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肖芳丽;邓培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1民初3189号之一原告:肖芳丽,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邓培光,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地址:廉江市。原告肖芳丽诉被告邓培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肖芳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芳丽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肖芳丽负担。审 判 长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曹 毅人民陪审员  卢亚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许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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