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芳丽、邓培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81民初31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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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881民初3189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芳丽、邓培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廉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肖芳丽;邓培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1民初3189号之一原告:肖芳丽,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邓培光,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地址:廉江市。原告肖芳丽诉被告邓培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肖芳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芳丽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肖芳丽负担。审 判 长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曹 毅人民陪审员 卢亚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许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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