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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江、陈正彦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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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934号
  • 案件名称

    孙德江、陈正彦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孙德江;陈正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934号申请执行人:孙德江,男,194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陈正彦,系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正彦,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孙德江与被执行人陈正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一个,已对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0日,此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正彦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万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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