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冬梅、博白启德中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743号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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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743号之二十二案件名称
苏冬梅、博白启德中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苏冬梅;博白启德中学;官英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743号之二十二申请执行人:苏冬梅。被执行人:博白启德中学,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人民北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923753721558C。法定代表人:官英媛,董事长。被执行人:官英媛。申请执行人苏冬梅与被执行人博白启德中学、官英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人支付7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825元、执行费992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等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官英媛有银行存款198986元(已扣划,因官英媛在本院有多个案件,需进行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令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迪审 判 员 韦素敏审 判 员 刘丽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秦家俊书 记 员 谢博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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