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华、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3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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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34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建华、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建华;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华,女,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董事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40000元,利息34466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8日止),迟延履行金2856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8日止),案件受理费2630元,保全费184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837元,以上共计28562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6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执行员 沈文锋书记员 徐庄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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