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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3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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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3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建华、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建华;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华,女,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法定代表人:周建波,董事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40000元,利息34466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8日止),迟延履行金2856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8日止),案件受理费2630元,保全费184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837元,以上共计28562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6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执行员 沈文锋书记员 徐庄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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