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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梅君、王平相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4执复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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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执复153号
  • 案件名称

    宋梅君、王平相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宋梅君;王平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执复153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宋梅君,女,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汝州市。被执行人:王平相,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因犯介绍贿赂罪及受贿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以(2020)豫048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在监狱服刑。复议申请人宋梅君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下称汝州法院)(2021)豫0482执异8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9月14日举行了听证,宋梅君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汝州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平相财产刑一案中,案外人宋梅君向提出执行异议。汝州法院以(2021)豫0482执异86号执行裁定驳回宋梅君的异议请求。宋梅君不服,复议到本院。汝州法院查明,王平相财产刑一案,汝州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豫048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王平相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因王平相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汝州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豫0482执49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王平相所有的位于汝州市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401968)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王平相保管,限制其处分权。宋梅君以其与被执行人2018年7月24日已经离婚,离婚时约定涉案房产归其所有,因房贷未还完,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房产系其一人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宋梅君提供离婚协议书与离婚证各一份以证明其异议主张。汝州法院认为,不动产的权利甄别应以登记的权利人为准,汝州法院依法查封登记在王平相名下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产单独享有所有权。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问题》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宋梅君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汝州法院在作出(2021)豫0482执异86号执行裁定前未进行听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问题》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汝州法院在对本案审查过程中未举行听证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且(2021)豫0482执异86号执行裁定遗漏异议人请求,依法应予以撤销,发回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482执异86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马伟明审判员  宋新亮审判员  王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彬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当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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