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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英健、郑超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恢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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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恢296号
  • 案件名称

    许英健、郑超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许英健;郑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许英健,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郑超,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申请执行人许英健与被执行人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202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英健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予以轮候冻结。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民初4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龙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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