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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区老山头乡光荣村村民委员会、刘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06民初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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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06民初1193号
  • 案件名称

    大同区老山头乡光荣村村民委员会、刘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大同区老山头乡光荣村村民委员会;刘国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06民初1193号原告:大同区老山头乡光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老山头乡光荣村积极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田军,该村村长。被告:刘国,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大同区老山头乡光荣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同区老山头乡光荣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利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区老山头乡光荣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区老山头乡光荣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刘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大同区老山头乡光荣村村民委员负担。审 判 员 隋晓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单秋书 记 员 郭 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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