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强、张志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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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246号案件名称
李国强、张志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国强;张志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246号申请人:李国强,男,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县。被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人李国强与被执行人张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329民特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张志强支付李国强5700元。因张志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国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5月17日、2021年9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财产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强无银行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强无证券登记信息。4、2021年6月16日到伊川不动产登记局,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强无房产登记信息。5、2021年6月1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强无公积金登记信息。6、2021年6月1日到伊川县自然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强有土地登记信息,因找不到具体位置,在自然资源局已作查封,暂不能处置。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将张志强纳入失信人、发布限高令。四、2021年9月6日作出执行拘留决定书,对张志强处以十五日拘留,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实施拘留。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六、就目前情况,该案件未执行到位5700元,经以上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志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国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志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国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本院或其他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东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石会林书记员 李甲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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